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顶尖律师倾囊相授一流学者提取总结出的十大辩护艺术 | 麦读荐书

陈瑞华 麦读 2019-04-27


【麦读君按】陈瑞华教授一直关注刑事辩护的中国实践,所醉心寻求的,是理论创新与实践互动的最新成果。书中的辩护艺术来源于:近十年的研究和调研+顶级律师的辩护经验提炼。创作《刑事辩护的艺术》的目的,是既要对这个时代刑事辩护的状况做出忠实的记录,又要使年轻的律师从业者获得有益的启迪,为年轻律师提供拿来即可使用的辩护思路。以下十大辩护艺术精选自图书,看完即用,所言不虚。



01 申请的艺术

 

任何一项诉讼权利,都只有经过激活,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。律师作为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,更是需要通过积极有效的申请,保证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落到实处,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,影响刑事诉讼的结局。因此,总结提出诉讼请求的经验,掌握提出申请的艺术,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。

 

02 阅卷的艺术

 

阅卷是律师进行辩护准备的重要工作,也是律师了解公诉方证据体系、形成质证意见和辩护思路的直接依据。一份专业化的阅卷摘要,是阅卷工作的主要结晶。

 

律师应当全面阅卷,将阅卷的过程视为全面了解公诉方证据体系的过程,也是逐步形成律师质证意见乃至辩护思路的过程。在阅卷过程中,律师不妨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,对指控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,以便了解公诉方的指控思路。在此基础上,律师应当发现公诉方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存在的基本缺陷,从而在开庭之前形成对各项证据的质证意见。

 

03 调查取证的艺术

 

调查取证与会见、阅卷一起,被称为律师进行庭前防御准备工作的「三驾马车」。

 

调查取证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的基本手段。假如律师不满足于仅通过会见、阅卷来形成辩护思路,而是想提出一种足以产生「釜底抽薪」效果的辩护观点,就必须发现搜集新的证据材料,或者寻找新的证人证言,以便论证一种有别于指控事实的新「故事」。

 

在调查取证方面,律师应当「有所作为」,通过调查取证来获取新的证据材料,获得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,这是有效展开积极辩护的基本要求。但另一方面,律师也应当谨慎从事,做到「有所不为」,把握律师执业的底线,凡事做到留有余地,控制住自己的情绪,掌握好调查取证的节奏和火候,做到调查取证「零风险」。

 

04 法庭质证的艺术

 

对于实物证据的质证,过去律师善于从「证据三性」的角度,质疑其证据资格,或者注重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审查,动辄「申请重新鉴定」。但随着刑事证据法的逐步发展,特别是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运用的普遍化,那种针对实物证据真实性、同一性的鉴真规则逐渐得到确立,实物证据的质证也应走向专业化。

 

对于言词证据的质证,应遵循「证据能力优先」的原则,首先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,以否定其证据能力,然后再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,对其证明力提出相应挑战。尤其是在被告人推翻供述、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下,辩护律师要运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,说服法官将那些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。

 

05 说服二审法官的艺术

 

刑事辩护是一门说服法官的艺术。辩护律师要说服法官,「将本方观点塞进法官脑子里」,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、技巧和智慧。在第一审程序中,律师的辩护目标主要是推翻或者削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,辩护律师要说服法官不接受检察机关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中的观点。但在二审程序中,律师的辩护目标应当是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或者量刑结论,要说服二审法院不接受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。

 

06 积极辩护的艺术

 

「积极辩护」需要建立在「消极辩护」无路可走的前提之下。在公诉方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各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时,辩护律师就要另辟蹊径,提出新的事实,以证明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了。在提出新的事实之后,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依赖于公诉方案卷笔录中既有的证据材料,而应当进行调查取证,获取新的证据材料,以便对新事实的成立加以证明。辩护律师对新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,而只需达到令法官相信该事实的存在「具有高度可能性」就足够了,也就是达到民事诉讼的胜诉所需要的证明标准。

 

07 相似案例援引的艺术

 

一些有经验的律师在遇到那些在适用法律上存有争议的案件时,除了查阅法律条文、司法解释以外,还养成了查阅相关案例的习惯。通过搜索相似案例,发现法院的裁判逻辑和裁判理由,来获得辩护的灵感,甚至直接形成本案的辩护思路。在一定程度上,援引相似的案例,已经成为律师从事辩护活动、有效说服法官的基本方法。

 

援引相似案例的辩护策略,主要适用于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,而通常不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。

 

在发现类似案例的基础上,应当高度重视法官的裁判理由,同时关注法官在此问题上的学术观点。

 

08 政治问题法律化的艺术

 

作为一种辩护思路,「政治问题法律化」意味着不去触及本案中的政治观点,既不对被告人的政治立场作出评价,也不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,而是根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,论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。准确地说,这种辩护思路应当是两条:一是「坚守法制主义的辩护立场」,将政治性问题往法律层面转化;二是「从理论和历史等多重视角进行论证」,而不拘泥于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。

 

律师在政治性案件的辩护中,在坚守法制主义立场的前提下,还应发挥一定的想象力,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,从宪法、国际法、历史、政治、社会等多重角度寻找辩护观点的论据,对辩护观点进行全方位的论证,增强辩护的说理性,以达到说服法官的辩护目的。

 

09 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艺术

 

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,侦查机关本身就拥有极为强大的国家权力,也善于调动包括上级侦查机关、最高审判机关、新闻媒体在内的一切社会政治资源,有时不仅将被告人加以「妖魔化」,而且向全社会公布其对案件的定性认识和处理方案。在此情况下,过分苛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墨守成规,不引入外部的社会政治力量,显然就属于一种要求其「坐以待毙」的做法,违背基本人情和经验常识。因此,面对侦查机关的强大政治影响,律师引入媒体和党政机关的力量,就属于一种必要的辩护策略。

 

10 协商与妥协的艺术

 

刑事辩护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艺术。但要成功地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诉讼观点,辩护律师就不能一味地对抗到底,或者单纯地「为对抗而对抗」。在诉讼对抗之外,辩护律师还有其他足以说服法官的手段和方式,那就是适度的协商和妥协,也就是通过对对方诉讼观点的全部接纳或者部分认可,来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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